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