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坤鸿 Benson Kwan Hung Tsang)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在2025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审慎决策,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忠实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曾坤鸿(Benson Kwan Hung Tsang)先生,61岁,于2019年8月15日获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H股上市日期起生效),主要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意见。曾坤鸿先生于2019年12月至2023年12月,担任广州再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2021年7月至2023年12月,担任广州再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2019年3月起,担任Hongse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的董事,Hongsen Investment Fund L.P.的普通合伙人,该基金从2020年1月开始运营;2018年7月起至2023年9月,担任美国上市公司Athenex Inc.(纳斯达克:ATNX)的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2017年7月至2020年8月,担任Puritek China Company的加拿大投资公司Puritek Canada Inc.的董事;2014年7月至2020年8月,担任Hydraservices Inc.的董事,该公司为一家位于加拿大的废物管理及气味控制解决方案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担任一家位于美国的初期药物公司ShangPharma Innovation Inc.的驻留执行顾问;2010年3月至2015年6月,担任ATA Inc.的首席财务官、顾问,该公司为一家于美国上市的大型计算机测试服务供货商(纳斯达克:ATAI);2010年11月至2013年3月,担任ShangPharma Corp.的独立董事,该公司为一家医药研发合约服务组织公司,此前于美国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SHP),于2013年9月私有化;2006年7月至2009年2月,担任Wuxi Pharma Tech Cayman Inc.的首席财务官,该公司为一家医药研发合约服务组织公司,此前于美国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WX),于2015年12月私有化;1988年至2006年,于多家公司担任财务及审计职位。曾坤鸿先生分别于1991年及1993年获得加拿大及香港特许会计师证书,并且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非执业)。曾坤鸿先生分别于1987年6月及1988年5月获得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商科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任何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 独立非执行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
|---|---|---|---|---|---|---|---|
| 曾坤鸿(Benson Kwan Hung Tsang) | 5 | 5 | 0 | 0 | 否 | 2 |
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细致研读相关资料,并就相关疑问和公司进行了沟通,公司均能积极配合和及时反馈。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会就审议事项的相关细节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分析,并结合个人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客观独立地行使独立非执行董事权利,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本人对2025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非关联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对两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方式等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决议事项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 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