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及注销股份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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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关于撤销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499号),决定撤销2010年11月26日做出的关于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景山河”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并注销证监许可[2010]1719号文件。
根据《证券法》第26 条的规定,本公司应当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即截至2011年4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认购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