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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