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 263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发布《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等)、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十五天,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十八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司此前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有关审议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