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慧颖、王康明青(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会通知》”)。《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决议,同意2026年2月9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记载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及投票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