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