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079 号
二○二六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致: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普洛药业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普洛药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普洛药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普洛药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普洛药业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普洛药业系成立于 1997 年 5 月 6 日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普洛药业现持有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646284831),普洛药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住所 |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江南路 399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祝方猛 |
| 注册资本 | 115,844.3576 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1997 年 5 月 6 日 |
| 经营期限 | 1997 年 5 月 6 日至长期 |
| 经营范围 | 医药行业投资,网络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生物制药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普洛药业最新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存在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记录。公司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