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2017]001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
2017年9月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
2018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烯碳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ST 烯碳、张小猛、刘成文、罗阳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王利群、叶少琴、申屠宝卿、朱宝库、孙家庆、李寿兵、戴囡和尚朝伟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王利群、范志明、李寿兵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利群、李寿兵和范志明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ST 烯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烯碳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ST 烯碳未在2016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二、*ST 烯碳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ST 烯碳未在2017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上事实有ST 烯碳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ST 烯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ST 烯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等为证。
*ST 烯碳未在2016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ST 烯碳未在2017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ST 烯碳因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及时对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进而导致其未及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时任代理董事长王利群、时任经理范志明、时任财务负责人李寿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ST 烯碳未及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