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7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侯继伟先生、王甫民先生、卢召义先生、赵艳军先生、夏志勇先生、王正军先生、李泉年先生、黄志良先生、陈巍先生、邓新贵先生、刘军先生、董辰京先生、李明先生: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旭蓝天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蓝天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被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资金,2018 年至 2020 年发生金额分别为 61.89 亿元、19.34 亿元、1.23 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2.47%、14.30%、1.01%。2018 年至 2022 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 60.01 亿元、76.86亿元、78.09 亿元、77.96 亿元、77.96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41.18%、56.85%、64.03%、67.31%、69.23%。上述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 2018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会计明细账、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旭蓝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另案处理。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侯继伟于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代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参与相关资金占用行为而未勤勉尽责,直接导致涉案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